294、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第四十二条)
处罚种类:没收、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95、娱乐场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296、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297、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298、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第四十三条第四项)
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299、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第四十三条第五项)
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300、娱乐场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 (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处罚种类:没收、罚款、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301、娱乐场所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处罚种类:没收、罚款、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302、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第四十五条)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303、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第四十六条)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304、娱乐场所未悬挂警示标志(第五十条)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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