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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307-308)

时间:2012-11-09  作者:

       307、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08、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
  法律依据: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