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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269-272)

时间:2012-11-09  作者:

       269、未取得公安机关许可开办刻字业或刻字摊到未经过同意到外地市、县(区)经营(第十六条第一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的,对非法经营者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并按规定补办手续或依法取缔;
  270、刻制公章未建议治安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第二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或主管领导,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并责令改正;
  271、违反规定刻制公章,经通知不改正(第十六条第三项)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公安机关可以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可以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272、违反规定,情节较重或屡教不改的(第十六条第四项)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违反本办法,情节较重或屡教不改的,应当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