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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178—182)

时间:2012-11-09  作者:

178、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第十六条第一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179、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第十六条第二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180、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第十六条第三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181、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第十七条第一项)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没收法所得
  法律依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182、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第十七条第二项)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没收法所得
  法律依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