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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须知

时间:2015-04-15  作者:

一、办证费用

公安机关为流动人口提供免费登记、变更、发证服务。

二、办证对象

在金东区居住的不是金华市区户籍的所有人员,即除了金东、江南、婺城户籍外的所有人员,包括义乌、东阳、兰溪、浦江、磐安、永康、武义等地户籍人员,拟居住3日以上的均要办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同时上述需办证人员,包括刚出生的婴儿、学龄儿童、老年人。

三、办证流程

1、流动人口到达临时居住地  3以内主动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按需领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在证件有效期内,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该在变更  10内主动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变更或重新办证登记。办理居住登记时,请持有效证件(如本人身份证、驾驶证等)、暂住地详址、房东姓名等信息到派出所办理,如需领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还需携带两张一寸近照。

2、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招用或出租之日起  3以内,主动将招用、承租的流动人口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户籍地址等相关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并督促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同样,在解除流动人口劳动关系或终止租赁关系之日起  3以内,主动将解除或终止租赁的流动人口相关信息报送公安机关。

四、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买卖、非法扣押《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非法扣押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立即交还,并按扣押证件数处以每证一百元的罚款

1、流动人口法律责任:不及时办理居住登记、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注销并收缴其《浙江省居住证》,并处200元的罚款

2、用工单位法律责任:用工单位不得招聘未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员。未按规定报送或者告知招用的流动人口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100元的数额处以罚款

3、房东法律责任:房屋出租人不得把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未按规定报送或者告知承租流动人口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100元的数额处以罚款